苏建君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2011年9月开始执业,曾先后执业于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件,足... 详细>>
律师姓名:苏建君律师
手机号码:18943999315
执业证号:12201201211719578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繁荣路交汇处力旺广场B座10层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状
原告XXX,性别XXX,出生日期XXX,出生地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X。被告XXX,性别XXX,出生日期XXX,出生地XXX,地址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性别XXX,出生地XXX,X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XXXX,被告XXX。联系电话:******。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XXX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XX驾驶被告XX所有的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X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XXX为其所有的XXX号货车在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市XXX区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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