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君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2011年9月开始执业,曾先后执业于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件,足... 详细>>
律师姓名:苏建君律师
手机号码:18943999315
执业证号:12201201211719578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繁荣路交汇处力旺广场B座10层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有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就不能处置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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