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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苏建君律师 苏建君律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2011年9月开始执业,曾先后执业于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件,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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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苏建君律师

手机号码:18943999315

执业证号:12201201211719578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繁荣路交汇处力旺广场B座10层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诉讼期间已经转移的财产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如果是正常交易,合理价格转让,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转移行为,是有效的。如果转移时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确认无效,如果是正常价格出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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